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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算单上所列自费费用是指医保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材料时,定点医院应告知参保人员。自付费用是指医保范围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乙类药品和医用材料个人先行支付的费用和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应承担比例的费用。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用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先有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在医保范围内,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门槛费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6万元至30万元个人承担比例为4%,30万元以上部分基金不予支持。
答: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医保范围内,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门槛费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皖价医[2017] 1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推行按病种收付费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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