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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审核符合住院标准,在《住院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在《告医保患者书》上签名,并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身份核对记录表》
合肥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6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额为24万元,合计30万元。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② 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③ 各类在校学生。 ① 城乡居民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参保登记;② 在校学生:合肥市区各类学生在所就读的学校参保登记;县(市)在校学生也可在户籍地随家庭参保登记。
患有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25种疾病,需日常门诊拿药治疗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门诊特殊病就诊卡(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62613036)。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医保中心联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电话:63536111)。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可以转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院时参保人员须持转出定点医院开具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电话:63536433、63536111)。
医保结算单上所列自费费用是指医保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材料时,定点医院应告知参保人员。自付费用是指医保范围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乙类药品和医用材料个人先行支付的费用和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应承担比例的费用。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用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先有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在医保范围内,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门槛费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6万元至30万元个人承担比例为4%,30万元以上部分基金不予支持。
答: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医保范围内,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门槛费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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